关于禁止应用于临床的医疗技术目录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0-23
各科室: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文件规定,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各科室严禁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禁止类技术目录内的医疗技术。
树兰(杭州)医院 医务部
2020年10月